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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贺某、薛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洛阳市X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薛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上诉人薛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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