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洛阳市X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薛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上诉人薛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