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之女。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曼,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丁,系被上诉人之女。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马某甲、孙某乙与被上诉人鲁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甲、孙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丙、冯晓曼,被上诉人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丁、韩运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索如意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