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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甲、孙某乙与被上诉人鲁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之女。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曼,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丁,系被上诉人之女。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马某甲、孙某乙与被上诉人鲁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甲、孙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丙、冯晓曼,被上诉人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丁、韩运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索如意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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