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闫某诉被告高某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1日签订建筑王塘坊村医疗室的协议。按协议规定,我把工程建好后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尚欠x.66元,我多次催要并找村委会协调,被告以种种借口,一直拖欠不给。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欠款,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高某辩称,欠款属实,因为原告的工程有质量问题,我才没有付清工程款。质量问题表现在涂料未按要求施工;地板砖未贴严实;合同要求使用玻璃彩瓦,而原告使用的水泥彩瓦;墙体多处对称性炸裂;围款未使用地桩和地梁等。
经审理查明,根据信阳市政府关于在全市X村医疗室的要求和胡族铺镇X镇28个村医疗室按同样标准建筑,由不同的建筑商与各村X镇政府监督建筑。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王塘坊村医疗室的协议,约定工程造价x元。在建筑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费用x.66元。工程建好后,原告于2009年9月20日交付给被告。因被告未足额付款,原告阻止被告装修,被告同意三天后付钱;原告才同意其装修使用。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以建筑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欠款。虽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另查明,胡族铺全镇X村医疗室的建筑是同一设计标准,使用的是同样的建筑材料。原告除建筑王塘坊村X镇境内建筑了刘井村X村医疗室。被告高某提出建筑质量有问题,法庭两次告知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或提供有证据证明,被告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原告诉称,其按合同约定把工程建好后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足额支付建筑款的义务。被告则辩称,是原告工程质量有问题,而拒付部分建筑款项。双方各执一端,引起纠纷。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当原告阻止被告装修使用医疗室时,被告是签应三天后付款的。只是后来原告要求其兑现诺言时,被告则以工程有质量问题而拒付。案件审理阶段,法庭两次告知被告可以对工程质量问题申请有关部门鉴定或提交证据证明,而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申请鉴定,也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被告对工程的合同、欠款的数额均没有异议,这说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明确。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偿拖欠原告闫某的工程款x.66元(款经法庭转交)。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汪某火
审判员王俊仁
审判员张勇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