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1963年3月4日,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原系西汉高速公路X标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54年11月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扬,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其余69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