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夏周,城固县上元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夏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谈婚,2008年7月16日登记结某。由于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与我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故我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彩礼x元。
被告冯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谈婚,2008年7月16日登记结某。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8月20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于2010年11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让被告返还彩礼x元。在庭审时,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某、户口籍复印件、城固县X村委会证明、城固县X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本应互让互谅,将矛盾纠纷予以化解。然被告却采取消极态度,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导致双方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孙某与冯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票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赵峰
人民陪审员:章咏梅
人民陪审员:吴文夺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