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付某甲。
被告付某乙。
本院于201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付某甲、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二被告承包中铁十七局工程期间购买原告高某石料后拖欠石料款x元,为此原告高某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石料款x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付某甲、付某乙在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龙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