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方城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方城县房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方城县房管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方城县广阳农资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喜文,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方城县X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广阳信用社)因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广阳信用社委托代理人贾留套、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彭某丁、刘某、被上诉人方城县广阳农资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喜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尹乐敬
审判员宋汉亭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