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萍、女、58岁。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李某某,河南省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萍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萍、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萍与被害人王XX因房屋纠纷发生争吵,尔后在苹果园北路好人缘超市门口演变为厮打,杨某萍用手朝王XX面部'd,造成王XX右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杨某萍对被害人王XX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某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康刘某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