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某,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樊某,局长。
第三人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2010年9月2日受理的杨某乙诉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因该案涉及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有关刑事案件,相关证据无法截然分开提供,且被告已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本院提出了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后经被告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对其刑事、治安行政案件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该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和解解决、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