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四合租赁站。
负责人黄某,系该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某。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四合租赁站与付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2年1月12日依法扣划了其在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的部分存款,现该案案款已全部兑付某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00元已缴纳,且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此案终结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