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X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乔某,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X区分局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0)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X区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0)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X区分局商政国土监发(2010)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