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被执行人崔某,女,39岁,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寇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监字第(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政国土资监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