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桑塔纳汽车维修站。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女,汉族。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桑塔纳汽车维修站(以下简称汽修站)拖欠修车款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5日作出(1999)禹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许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3月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许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许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禹州市人民法院(1999)禹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发回重审。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禹民二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汽修站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