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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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许某酒后驾驶豫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民权县X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华书店路口北3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99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xx的证言、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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