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
被告黎某乙。
被告杨某丙。
原告肖某诉某告黎某乙、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某、被告黎某乙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杨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初,被告黎某乙向原告借款,原告见被告黎某乙在城区有住(略)、经营店铺,出于信任,便借款x元给被告黎某乙,被告黎某乙于2010年2月10日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黎某乙催讨,被告黎某乙拒不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本案债务。请求判令被告黎某乙、杨某丙共同返还原告肖某借款x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诉某费用。
被告黎某乙辩称,原告起诉某实失实,真相是:原告开赌场放高利贷,本人赌输了就向其借款作赌资,并且在赌场上当场全部输光。2009年7月间,在“名典咖啡”,本人与江某丁、江某己3人共向原告借款x元,其中本人借x元,原告当场扣除1000元,实付借款x元;江某己借x元,原告当场扣除1000元,实付借款x元;江某丁借x元,原告当场扣除500元,实付借款9500元。2009年9月间,在德泰隆当铺,本人又向原告借款x元,原告当场扣除1000元,实付借款x元。2010年春节过后,在白云路邦特咖啡厅,原告逼本人将上述两张借据合写一张借据,按其意思,两次借款共x元,加9000元利息,应返还借款x元,此后按3%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本人没有考虑,就向原告出具了x元的借据,但实际借款为x元,且从2009年8月起,已分七次累计还款x元,实欠x元。本人认为,原告放高利贷借款给本人作赌资,纯属非法借款,其借款关系应不受法律保护,请求给本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被告杨某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黎某乙曾向原告借款,因未按时返还,2010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黎某乙结算后,被告黎某乙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30‰,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黎某乙除支付利息800元外,拒不归还其他借款,从而引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冻结了被告杨某丙在耒阳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8539.8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黎某乙的辩述,被告黎某乙出具的借条一张,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黎某乙提供的证人江某丁、江某己的证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证人黎某戊的证言,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黎某乙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关于借款金额,被告黎某乙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为x元,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催告被告黎某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被告黎某乙却在原告支付借款后,经原告催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引起纠纷,被告黎某乙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杨某丙与被告黎某乙系夫妻,原告有权就被告黎某乙的借款向被告杨某丙主张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x元的诉某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从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425‰,因此,在此期限内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17.7‰,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0‰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黎某乙关于实际借款为x元,已返还x元,实欠x元的主张,因与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某乙、杨某丙返还原告肖某借款x元,并按月利率17.7‰自2010年2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黎某乙已付利息8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某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琼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秦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