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略)城郊信用社。
负责人朱某,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魏某,男,46岁,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07)鹿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略)支行账号(略)的工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玉玺
审判员侯钦民
审判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翟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