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申请人刘××要求宣告刘×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诉称,其长子刘×于1996年1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判决宣告刘×死亡。
经查,刘×,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村民,系申请人长子。1996年12月16日,刘×走失,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申请人系刘×的父亲,在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刘冬死亡。刘×于1996年下落不明,至今已经超过四年,申请人要求宣告刘×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判决如下:
宣告刘×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善湖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