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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2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及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9日14时许,因段某某的母亲与同村村民段某X的妻子杨某乙发生吵骂,被告人段某某到现场后用小铁棍将杨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杨某乙伤系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段某某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另查明,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段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X、杨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段某X、杨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段某X、杨某乙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供认被害人杨某乙头部的伤,是其用小铁棍砸的。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2、被害人一方过错行为在先,并至被告人母亲轻微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乙陈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司某、段某X、段某X、段某X证言;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赔偿协议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冉伟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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