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
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绿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绿城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书奎、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凌兴高、李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王松波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冠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