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泰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镇X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王某某与河南省泰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炉料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鑫炉料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泰鑫炉料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鑫炉料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新、陈炎庭,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占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王某学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