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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巩义农信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张文才,被申请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在忠,被申请人巩义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姚元高、翟明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王某波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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