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抢劫罪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9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13时左右,被告人程某窜至滑县X村靳某家门前,盗窃一辆本田牌摩托车藏匿于该村靳某新建未居住的房内,逃跑时对抓获人员使用暴力后被制服又被抓获。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被盗本田牌摩托车价值59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靳某、郜某、靳某证言;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程某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被发现后逃跑时对抓获人员当场使用暴力,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赃物已追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提出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陈金云
审判员王某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