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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姜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文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欠费管理中心员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姜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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