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寇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偃师市城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翟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乔某某,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寇某与被上诉人翟某民间借贷纠纷及寇某反诉翟某返还款项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强,被上诉人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某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