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被告谭某甲。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
原告陈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0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自2011年春节后分居至今。婚前原告借有被告借款x元至今未还。登记结婚后,被告付给原告礼金6800元。2011年5月31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谭某甲同意离婚;
二、原告陈某尚欠被告谭某甲借款x元,定于2011年8月9日归还;(已当庭付清)
三、原告陈某付给被告谭某甲借款利息及结婚礼金共5000元;(已当庭付清)
四、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东兴
代理审判员吴宁
人民陪审员张翠英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黄绍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