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光信,系江西淮玉(略)事务所(略)。
被告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原住(略),现住江西省玉山县X镇豪盛明珠花苑B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缪某某因故于2010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缪某某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经原告李某某多次追索,被告缪某某至今未还,故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缪某某返还借款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缪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缪某某自愿于2011年3月10日返还5,000元,于2011年3月31日前返还5,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1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果2011年3月10日没有按时还款,被告缪某某同意原告按全部借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被告缪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吴军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