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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白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胜,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白某某舅父,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白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胜,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裴英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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