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胜,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白某某舅父,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白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胜,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裴英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