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男,1973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X街X号新都汇内A座。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曹某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曹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一年十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