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甲为与王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甲,委托代理人董某乙,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靳丽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7元,董某甲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