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小学文化,农民。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与妻子李x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余某在信阳市Im河南岸沿河大道安琪儿幼儿园附近,用三棱刮刀将李某捅伤。经法医鉴定,李x伤情程度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姚某、方xx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案发后尚能认罪,系初犯,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恩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