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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

委托代理人徐x。

被告上海x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电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9.5元,由原告上海x电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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