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
委托代理人徐x。
被告上海x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电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9.5元,由原告上海x电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