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0)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0)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衍春
代理审判员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崔欣欣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