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肖某在信阳市内多次向吸毒人员段xx、段xx、杨xx、陈x、马x、张xx、张x等人贩卖毒品。2011年5月11日22时许,信阳市公安局第三分局缉毒民警在信阳市X区将肖某抓获,从其住处缴获毒品冰毒16.4克、麻古0.4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xx、段xx、段xx、杨xx、陈x、马x、张xx、张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