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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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合同诈骗、胡某、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48岁。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男,29岁。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乙、刘某丙,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某,男,36岁。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戴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刚,被告人罗某、戴某,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杨某乙、刘某丙,被害人莫九生、王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事实如下:

1.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某在郑州市X区X路X路口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被害人马××人民币10万元。

2.2010年10月17日,被告人罗某在郑州市X路X路索克物业大厦利用伪造的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军某、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郑州市宁远投资公司某害人李×人民币6万元。

3.2010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在郑州市X区X路长城公寓、军某宾馆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军某、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被害人莫××8万元。

4.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罗某在郑州市X区X路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军某、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河南省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害人王某×5万元。

5.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罗某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军某、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被害人司××、王某×人民币5万元。

6.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军某、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李××人民币14万元。

7.2010年8月4日,被告人罗某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军某、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魏××人民币10万元。

8.2010年8月4日,被告人罗某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军某、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刘××人民币10万元。

期间,在罗某的请托下,被告人胡某、戴某向罗某出售伪造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证20余本、军某2本、机动车证2本、印章1枚并从中牟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提请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认为被告人胡某、戴某向被告人罗某出售了13本房屋所有权证、2本机动车登记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提请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与他人签订借某合同,骗取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41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罗某到郑州市X区X路河南省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用伪造的河南省军某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郑州市X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等证件,以抵押借某为名骗取该公司某民币4.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位于郑州市X区X路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某作。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罗某带着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惠济区残联工作证原件、军某原件、河南省军某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书原件、收入证明复印件来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某行贷款。罗某称其在郑州市X区残联上班,是办公室主任,也是国家公务员,有三个公司,还有河南省军某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现在没有办出房产证,资金周转有点困难,想从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某5万元钱。其就代表公司某过证件,感觉条件可以,就与罗某订了5万元借某合同,约定借某期限六个月,月息一分七,加上担保费每月给其公司1700元,按月支付。在罗某开时,先扣下了三个月的费用4000元,后罗某支付了三个月的费用。但合同到期后,罗某各种借某推托,并不还钱。2010年12月10日,其和司某某、莫九生把被告人罗某扭送到公安机关报案了。证人司某某的证言与证人王某×证言相一致。

(2)借某合同、借某证明被告人罗某从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某取5万元钱的事实。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目的而伪造的相关证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4)被告人罗某对使用伪造证件、印章以签订借某合同为名骗取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某财的事实予以供述。

(二)2010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罗某在郑州市X区X路长城公寓、军某宾馆利用伪造的河南省军某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郑州市X区残联的工作证、军某、收入证明等证件,以抵押借某为名骗取被害人莫××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莫××的陈述:2010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罗某称经营两个公司、一个服装店和一个修车行,需要资助,向其借某,其看了罗某出示的河南省军某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郑州市X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原件,把复印件留了下来,其将借某给了罗,后托人打听发现被告人罗某提供的证件是假的,知道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且被害人莫九生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骗取其8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借某在案为证

(2)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目的而伪造相关证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3)被告人罗某对2010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其使用伪造证件、印章以借某为名从其朋友莫××处共骗取8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三)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罗某到郑州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河南省军某房屋营建合同、租赁协议书、店面转让协议、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骗取该公司某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其在郑州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作。2010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称是惠济区残联干部,并向其提供了房屋产权所有证、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河南省军某房屋营建合同、租赁协议书、店面转让协议、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等手续,签订了借某10万元的合同。到了还款日期,就联系不上了罗某。

(2)借某合同、借某证明被告人罗某从郑州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取10万元钱的事实。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目的而伪造相关证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4)被告人罗某对使用伪造证件、印章以签订借某合同为名骗取郑州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财的事实予以供认。

(四)2010年8月4日,被告人罗某到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被害人魏××家中,利用伪造的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以抵押借某为名骗取魏××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魏××的陈述:201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称急需用钱,到其位于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的家中,并提供了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于是其就和罗某了借某合同,借某额为10万元,期限3个月,借某利率为月息2%,签完借某合同后,其往罗某供的账号上转了10万元。到了2011年1月份,其就和罗某系不上了,后发现罗某供的证件是假的,发现被骗了。

(2)借某合同、借某证明被告人罗某骗取被害人魏××10万元钱的事实。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目的而伪造的相关证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4)被告人罗某对使用伪造证件、印章以签订借某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魏××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认。

(五)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罗某利用伪造的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租赁协议书、店面转让协议、郑州市X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等,以抵押借某为名诈骗被害人司××、王某×人民币4.57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0年8月份,罗某以开办汽车美容店为由,向其提出贷款5万元,并提供了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租赁协议书、店面转让协议、郑州市X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等。其便找到司××,二人一起借某给罗,其出资1万元,司某理出资4万元。同年8月11日以司某理的名义与罗某订了《借某合同》,合同约定向司某理借某金额为伍万元(含其出资的1万元整),月息1.5%,借某期限三个月。罗某其和司××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2250元;履约保证金500元;中介服务费用1500元。11月12日,罗某求展期2个月。其和司某理答应了展期请求并签订了借某展期协议,2011年1月6日前后,其提醒罗某款时与罗某去联系。被害人司××陈述与被害人王某×陈述相吻合。

(2)借某合同、借某展期协议证明被告人罗某骗取被害人司××、王某×钱财的事实。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目的而伪造相关证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4)被告人罗某对使用伪造证件、印章以签订借某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司××、王某×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认。

(六)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到河南卓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用伪造的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购房合同、郑州市X区残联收入证明等,以抵押借某为名骗取该公司某民币13.76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其是河南卓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客户,该公司某工作人员让其向被告人罗某出借14万元。2010年9月26日,其和河南省卓信投资担保公司某周彩云及借某人罗某罗某担保人蒋××到郑州市X区公证处公证并签下借某合同。后其将14万元现金给了罗,罗某给其三个月利息2380元,罗某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离婚证及一份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购房合同交给担保公司。

(2)借某合同、公证书证明被告人罗某骗取河南卓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财的事实。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目的而伪造相关证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4)被告人罗某对使用伪造证件、印章以签订借某合同为名骗取河南卓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财的事实予以供认。

(七)2010年10月17日,被告人罗某到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附近索克商务大厦利用伪造的河南省军某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等,以抵押借某为名骗取被害人李×5.8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己陈述:2010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通过商报知道了其贷款电话,罗某称是惠济区残联的主任,自己的汽车行扩建需要资金,罗某其提供了河南省军某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惠济区残联的工作证、收入证明,其就和罗某订了一个房屋出租协议,借某了罗6万元,协商每个月二分利息,期限是三个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给了罗5.88万元。到2010年10月17日,其与罗某新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借某和民间借某合同。合同到期,罗某托在外地出差,后听说罗某关押了,其就报案了。

(2)民间借某合同、借某、房屋出租协议证明被告人罗某骗取被害人李某庚钱财的事实。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目的而伪造相关证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4)被告人罗某对使用伪造证件、印章以签订借某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庚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认。

(八)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某到郑州市X区X路X路口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的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等,以抵押借某为名骗取该公司某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工作人员。被告人罗某称想在其公司某资,于2010年11月18日向其公司某供了郑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河南省军某房屋买卖合同等证件,于同年11月22日签订了10万元的借某合同,后其公司某说罗某公安机关抓了,就报案了。

(2)借某合同、借某证明被告人罗某骗取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财的事实。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为了达到骗取贷款目的而伪造相关证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4)被告人罗某对使用伪造证件、印章以签订借某合同为名骗取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财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案综合证据:河南省军某经济适用房建设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政治部、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郑州市X区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罗某虚构身份,并使用伪造的证件、印章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明被告人罗某使用的证件是伪造的。

二、2009年7月份至2010年底,被告人胡某通过被告人戴某购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13本、机动车登记证2本后向罗某出售,并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罗某利用其购买的上述证件骗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戴某。

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其想通过伪造一些证件从别人手里借某。2009年7、8月份其让一个朋友胡某先后伪造2本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13本房屋所有权证,每本300元。

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2009年夏天,罗某让其帮助伪造证件,其通过办理假证的信息找到被告人戴某,以200多元的价格先后从戴某处购买了二本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和十二、三本房屋所有权证,从中挣取差价。

3.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其帮王某波送假证的,一般情况是送一本假证提成20元钱。2009年6、7月份开始,其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胡某向其送了二本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和十多本房屋所有权证。

4.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机动车登记证。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5.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的配合下,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将同案被告人戴某抓获。有到案经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戴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于2009年10月26日骗取河南省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万元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军某实,与罗某签订合同离开时,其所在的公司某扣下了三个月的费用4000元,后罗某支付了三个月的费用。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8000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于2010年8月11日骗取被害人司某理、王某峰5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峰、司某理均陈述被告人罗某已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2250元;履约保证金500元;中介服务费用1500元,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4250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于2010年9月26日骗取河南卓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4万元的意见,经查,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其将借某额1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罗某时,先扣了三个月利息2380元。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2380元。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于2010年10月17日骗取被害人李某庚6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庚陈述其借某罗6万元时,协商每个月二分利息,期限是三个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给了罗5.88万元。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1200元。综上,被告人罗某诈骗数额应为66.41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诈骗被害人68万元的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戴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胡某、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以伪造、变某、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被告人罗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某、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戴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在上述量刑幅度以下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胡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

被告人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

二、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六十六万四千一百七十元后分别发还被害人莫××

、魏××、司××、王某×、李×及被害单位河南省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卓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孔德娴

人民陪审员李某庚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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