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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郑州微分电机厂、原审被告郎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微分电机厂。住所地,荥阳市310国道荥密路口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郎某(又名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郑州微分电机厂、原审被告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郭水林,被上诉人郑州微分电机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郎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诉讼过程中,王某乙提供了五份收条,上述收条有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退还王某乙。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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