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又名牛某防,男,出生于(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8月26日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10月2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2日,被告人牛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在郸城县X镇X村将站在公路边的崔xx撞伤后翻车又与赵xx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被告人牛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鉴定崔xx所受损伤为重伤。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事故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xx陈述,证人崔xx、崔xx、崔xx、崔xx、牛x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收条,在逃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返还凭证等物证、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崔xx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牛某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本案,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牛某系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俊忠

审判员李文静

审判员赵艳蕊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