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某飞),男,成年,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乙与被告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乙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肖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