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高中文化,保安。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吴某、范xx贩卖毒品。2010年5月13日14时许,贾某在信阳市市委家属院向吸毒人员吴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从贾某身上查获交易的冰毒0.3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范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