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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宣告马继文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马继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落不明人马继文系焦煤(集团)演马庄矿职工,1996年11月8日马继文去单位上班后失去联系,后家属前去单位找寻,被告知马继文已多日未上班,此后就杳无音讯,至今已有十四年之久,故请求宣告马继文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马继文,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焦作市X村区X乡X村X号,系申请人张某某之夫。马继文自1996年11月8日去单位上班后失去联系,后家属前去单位找寻,被告知马继文已多日未上班,此后就杳无音讯,至今已有十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2月14日发出寻找马继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马继文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马继文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在法定期间内仍无音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马继文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邓辉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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