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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丽,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没有培养夫妻感情,两人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生气。被告于2008年秋天和原告生气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原告和家里联系,并且把女儿扔给原告不管不问,也不给女儿寄抚养费。原告认为,被告不尽夫妻义务和抚养义务,离家出走达三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被告未某,亦未某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丽。2008年秋天,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某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丽由原告抚养。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调查,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某,应诉某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告至今未某参加诉某。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照顾、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不能很好的珍惜夫妻双方的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的感情产生裂痕。2008年秋天因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婚生女李某丽的健康成长,婚生女李某丽应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另案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丽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李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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