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郑某某,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12月27日向被告郑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9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夫妻关系紧张,整天争吵,夫妻关系形同虚设。2008年5月我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二人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现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郑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5月1日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7月24日生育长女郑某盼(郑某凤),2001年农历4月6日生育长子郑某龙。原告于2008年5月5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现两人一直分居生活,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表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一子一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较宜。婚生女郑某盼要求和原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较宜。在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某和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郑某盼由原告朱某某抚养,婚生子郑某龙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学峰
审判员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尤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