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42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51岁。
原审被告艾某,男,29岁。
上诉人陈某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冬平
代理审判员李飞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