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女,3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4岁。
上诉人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代理审判员张海燕参加的合议庭,定于2011年10月14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前,上诉人魏某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宁
代理审判员张海燕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