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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李某人身权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组。

被执行人李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组。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斌斌

执行员李某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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