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组。
被执行人李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组。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斌斌
执行员李某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