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3-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长乐市X镇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蒲聪,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鲁建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东营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被上诉人于200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上诉人在本院执行庭的案款20万元。经审查,被上诉人对该款项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上诉人杨某某在本院(2003)东执字第X号案中到期案款2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05年2月18日至2005年8月18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