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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诉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谷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庄红强、谢某某,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未到庭)。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8日,被告向我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为两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不予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查明:2009年9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归还,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使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80万元的事实清楚,并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约还款,但被告至今不予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英丰亿食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谷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诉讼费x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在执行时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寿立

代审判员:李芳

陪审员:李艳红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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