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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又名郑X、郑某林,女,46岁。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素、李飞参加审判,于2011年8月30日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记录。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肖某甲,被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争执的焦点主要是1997年4月至2009年12月31日双方是否连续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上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二审庭审时已认可2004年8月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1997年4月至2004年7月双方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原判对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向东

代理审判员黄素

代理审判员李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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