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
上诉人熊某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成、被上诉人覃某的委托代理白俊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2007年3月22日和同年4月6日原审法院就本案据以判决的基础,即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分别作出了(2006)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2006)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且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均已流向社会。为此,本院2010年2月24日曾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但原审重审时,仍未解决上述程序问题,本案仍属程序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