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某人蒋某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某人(原审被告)蒋某

被上某人(原审原告)邓某

上某人蒋某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某,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某人蒋某自愿给付被上某人邓某下余购地款x元,此款于2010年1月5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某款项付清后,被上某人邓某将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交付给上某人蒋某;

三、上某、二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就此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上某人邓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上某人蒋某负担。

以上某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