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某人(原审被告)蒋某
被上某人(原审原告)邓某
上某人蒋某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某,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某人蒋某自愿给付被上某人邓某下余购地款x元,此款于2010年1月5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某款项付清后,被上某人邓某将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交付给上某人蒋某;
三、上某、二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就此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上某人邓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上某人蒋某负担。
以上某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