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上诉人周某与上诉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魏蓉参加评议,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敏,上诉人冯某的委托代理人何进平、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对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周某名下的存款、冷水滩凤凰北路馨美家园第X栋X号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及以上诉人周某的名义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审判员魏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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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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